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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在法律诉讼中,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“谁主张谁举证”,这句话的下一句是“谁否定谁举证”。这一原则体现了证据制度的核心要求,即在诉讼过程中,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者抗辩,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。
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原则,意味着在诉讼中,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,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。这既是对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保障,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。例如,在合同纠纷中,原告主张被告违约,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。
而“谁否定谁举证”的原则,则是对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原则的补充。这意味着在诉讼中,对于对方的主张,如果一方予以否定,那么否定方也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抗辩是成立的。这样可以防止一方无端否定对方的主张,而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。
在实际诉讼中,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,共同构成了证据制度的基石。以下是这两个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:
案例一:甲主张乙欠款10万元,乙予以否定。在这种情况下,甲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乙确实欠款,而乙也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欠款。
案例二:甲主张乙侵权,乙承认侵权但主张甲的损失并非由自己造成。在这种情况下,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甲的损失并非由自己造成,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。
总之,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下一句“谁否定谁举证”,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。这一原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又维护了司法公正,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